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wzb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266
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精神,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4号)要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预征工作的组织领导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从源头改善军队兵员结构,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工作,是推进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青年学生成才、就业的有效途径。学校成立以党委副书记张静同志为组长,武装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的学校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布署预征工作(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切实做好毕业生入伍应征工作。
二、 广泛发动,充分调动广大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性
 各院(系)要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规宣传教育,明确应征入伍服兵役既是每个适龄青年的义务,也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之路,进一步激发和坚定毕业生投身军营、报效祖国的热情和信念。要将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讲透讲深。要把征集工作的要求、标准、程序、时间安排等明确告知毕业生。
三、 精心组织,逐项落实征集工作要求
 毕业生预征工作任务新、工作重、时间紧、环节多,各院(系)要认真学习此次入伍预征工作的相关文件,指定专人负责入伍预征工作,工作人员要熟知预征工作的程序、时间节点安排等步骤以及预征工作中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掌握预征对象离校后的准确通讯方式,保持和他们的有效联系,按照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二)的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一: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二: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
附件四: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附件一:
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静 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王明泉 学生工作处处长
  崔越峰 财务处处长
  李春雷 武装部副部长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 杰 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于淑华 经济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于德华 水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刘 杰 海洋环境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刘 健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刘召芳 法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刘建政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陈文收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吴 军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何培英 食品与医药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张 丽 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周立明 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姜 斌 数学科学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崔晓雁 海洋生命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谢正侠 基础教学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董效臣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
  颜 彬 工程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行远楼317房间,电话:66782473)。
  主 任:李春雷 武装部副部长
  秘 书:唐 捷 学生工作处秘书
  贾 林 武装部、学生工作处秘书
附件二:
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颁布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办法。
一、预征对象
自愿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学校全日制应届男性毕业生。
二、预征条件
1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军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表现好。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2体格条件:专科生不超过23周岁(2009年12月1日前),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2009年12月1日前);身高1.62米以上;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无器质性疾病,无传染病,身体条件合格。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预征流程
(一)2009年5月、6月:各院(系)在预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广泛的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把征集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安排和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明确告知每一个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2009年6月8日前:学生向各院(系)报名,各院(系)汇总提交《2009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
(三)2009年6月13日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院(系)将上述材料中毕业生填写部分审核无误后,汇总报至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远楼317)。
(四)2009年6月30日前:学校初审预征对象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和相关信息资料;将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返回院(系),由院(系)交还预征对象本人,并将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五)2009年7月10日前: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征对象有关信息,经汇总后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六)2009年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向当地征兵部门上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预征对象,由县(区、市)征兵部门批准入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2009]4号文件,有资格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待遇。
(七)2010年1月15日前: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区、市)的应征入伍的学校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到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八)2010年1月底前:学校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九)2010年2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审核,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十)2010年2月后: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系)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参见附件)。
附件三: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源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 【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院(系)(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时间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生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各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有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人。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基站、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源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 【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院(系)(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时间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生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各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有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人。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基站、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隶属关系
A 中央 B 地方
学历
院系班级
所学专业
学号
就读起止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家庭联系电话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在校期间缴学费情况(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应缴学费总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在校期间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由毕业生向经办银行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借款银行名称
借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只可选择一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收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毕业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查, 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建议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查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 联系
  公章: 电话: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建议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 联系
  公章:点 电话: 年 月 日
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最终核定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或备案意见
经审核(备案),同意办理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最终核定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毕业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2.各高校可自行复印(正反面,A4纸规格)。